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登记名称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 体现公司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特点;
3. 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4. 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或者不良信息;
5. 不得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际组织名称或者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名称。
公司登记名称的具体规定如下:
1. 公司登记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 字号(或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不得单独使用地名、人名、数字、字母等。
3.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选择相应的行业用语或者经营特点,如“科技”、“贸易”、“咨询”等。
4. 组织形式应当明确表示公司的法律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
5. 公司登记名称中不得使用以下字样:
(1)与国家、民族、宗教、历史、文化等有关的词语;
(2)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名称相似的词语;
(3)带有侮辱、诽谤、迷信、暴力等不良信息的词语;
(4)容易引起误解或者歧义的词语;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词语。
6. 公司登记名称应当由公司自主选择,但需符合上述规定。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登记名称预核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使用。
总之,公司登记名称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简洁性和易识别性原则,以便于社会公众识别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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