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商标,也称为标识设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用以识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它是一种知识产权,主要用于区分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之间的商品或服务。
特殊标志商标的使用有以下特点:
1. 显著性:特殊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2. 识别性:特殊标志应当具有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3. 不可复制性:特殊标志应当具有不可复制性,防止他人随意模仿或盗用。
4. 独特性:特殊标志应当是独特的,不能与他人的商标、标志等知识产权相混淆。
标识设备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文字标志:使用文字组成的标志,如“苹果”、“可口可乐”等。
2. 图形标志:使用图形组成的标志,如“耐克勾”、“麦当劳的金色拱门”等。
3. 数字标志:使用数字组成的标志,如“711”、“123”等。
4. 三维标志:使用立体图形或物体组成的标志,如“麦当劳”的金色拱门、可口可乐瓶等。
5. 颜色组合标志:使用颜色组合形成的标志,如“可口可乐”的红色、蓝色等。
6. 声音标志:使用特定声音组成的标志,如“苹果”的“叮咚”声等。
7. 组合标志:将上述几种要素组合在一起的标志,如“阿里巴巴”的图形加文字组合等。
特殊标志商标在我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的特殊标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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