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设备属于商标的大类通常是第16类“印刷品、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油墨;办公用品(文化、办公或家用);教具;绘图艺术用工具”。这个类别涵盖了各种书写、印刷、教育用品等。
不过,如果教学设备生产厂的产品涉及到特定的技术或功能,也可能涉及到其他类别,例如:
- 第9类“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器、量具、信号装置、检验(监督)仪器和设备;公共安全设备和防火设备;计算机程序和数据记录介质”;
- 第11类“照明、加热、蒸汽、冷气设备;卫生设备;通风设备、空调设备及装置;灭火设备”;
- 第12类“运输工具;陆地车辆;航空器;船舶;自行车;运载工具用电池和燃料”;
- 第35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的服务;为产品进行推广和保护;市场营销和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办公事务”;
- 第38类“电信服务;无线电广播与电视播放服务;通讯服务”。
具体需要根据生产厂的具体产品和服务来决定适用的商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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