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是为加强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九江市实际制定的。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等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当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规格、产量生产。
第七条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品种、数量销售。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确保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隔离存放。
第十条 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第三章 运输与储存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应当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
第十二条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储存企业应当取得《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储存品种、数量、储存条件储存。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四章 燃放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公共场所、广场、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地方;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三)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场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四)市、县(市、区)人民***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地点应当在开阔地带,远离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燃放时间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内;
(三)燃放人员应当遵守燃放规程,确保燃放安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可能有所调整。如有需要,请查阅九江市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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