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是指为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以下简称“回收站点”)的管理,保障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率,制定的以下规范: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回收站点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3. 回收站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原则,积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二、设立条件
1. 回收站点设立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生产经营场所;
(2)有稳定的再生资源来源;
(3)有专业的回收处理设备和技术人员;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2. 回收站点设立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三、站点管理
1. 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 回收站点应当对回收物进行分类、称重、检测等操作,确保回收物质量。
3. 回收站点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4. 回收站点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5. 回收站点应当对回收物进行环保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6. 回收站点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回收处理
1. 回收站点应当对回收物进行分类、分级、拆解等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
2. 回收站点应当与有资质的企业合作,对处理后的再生资源进行销售、加工或再利用。
3. 回收站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对含有危险废物的回收物进行特殊处理。
五、信息管理
1. 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回收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回收站点应当定期向当地人民***有关部门报送回收物信息。
3. 回收站点应当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六、监督检查
1. 当地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站点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2. 回收站点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范的回收站点,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回收站点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附则
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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